TBN CC #: 5136738
公佈日期 : 2025/11/10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4073P063
採購名稱 : 雷射測距儀模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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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151238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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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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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82,641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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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4073P063
採購名稱:雷射測距儀模組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採購科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1
開標日期:2025/10/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91,997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09月18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第二階段價格標)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應將「第一階段之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及押標金單據」及「第二階段之報價文件(廠商投標報價單)」分別密封後,置於同一封套內,併樣品一次遞送(投標文件未分別密封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倘仍不清楚,請洽招標承?人。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1.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2.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09月18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第二階段價格標)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應將「第一階段之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及押標金單據」及「第二階段之報價文件(廠商投標報價單)」分別密封後,置於同一封套內,併樣品一次遞送(投標文件未分別密封者,判定為不合格標)。
倘仍不清楚,請洽招標承?人。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1.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2.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