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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6135
公佈日期 : 2025/11/07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採購案號 : HL-114007
採購名稱 : 東部國產材交易中心配電場興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61667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L-114007
採購名稱:東部國產材交易中心配電場興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鄭玟?
連絡人電話:(03)8325141#109
傳真號碼:(03)8358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3
開標日期:2025/11/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31,619 元
Email:47880@fore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應為符合各?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法101第1項規定經本分署通知後,於程序進?之廠商,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廠商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3)應檢附投標資格文件影本詳投標需知64條及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一、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赴現場勘查,以合理評估標價。廠商施?期間聲響較? 之?項應配合於8點?12點及13點?17點分間施?,減少影響鄰近居?。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分署查驗,如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分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能於10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六、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場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印章親?開標地點,應出? ?分證件,免填授權書。(?)、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章。(三)、投標廠商之代理?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分署得提供空?授權書供填寫?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場所。 七、按?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09年04?29??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八、截?投標?或截?收件?如因故停?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 亦以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赴現場勘查,以合理評估標價。廠商施?期間聲響較? 之?項應配合於8點?12點及13點?17點分間施?,減少影響鄰近居?。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分署查驗,如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分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能於10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六、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場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印章親?開標地點,應出? ?分證件,免填授權書。(?)、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章。(三)、投標廠商之代理?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分署得提供空?授權書供填寫?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場所。 七、按?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09年04?29??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八、截?投標?或截?收件?如因故停?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 亦以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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