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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5967
公佈日期 : 2025/11/0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0303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大鵬灣風景區保全專業服務委託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0662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482,263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3030
採購名稱:115年度大鵬灣風景區保全專業服務委託案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勇助
連絡人電話:(08)8338100#120
傳真號碼:(08)83526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8
開標日期:2025/10/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495,331 元
Email:joeliou-dbnsa@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保全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及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同意按本案契約書(樣本)所列條文辦理者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內政部保全業經營許可函。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包括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列有I901011保全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 3.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 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 二、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封面(A4尺寸)貼妥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圖說及招標文件工本費(限郵局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處,封面註明「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人工濕地碳匯調查研究案」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 三、面購者請於受理期間內親自至本處洽購,洽購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四、招標文件及圖說工本費:面購或郵購領標,新臺幣100元整;電子領標,新臺幣0元。 五、郵購回件信封:新臺幣200元整(國內快捷) 六、如截止收件、開標當日因當天氣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至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七、投標廠商標價逾預算金額者視為無效標。 八、本採購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規定如下: 1.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機關通知參加評選。 2. 評選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機關將於完成資格審查後通知得參與評選之廠商。如遇招標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則另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 九、「直接費用新臺幣8,296,488元」為派駐保全人員實際領取之費用,無須廠商報價;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即「公費百分比」)報價,並加計營業稅後即為契約金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 二、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封面(A4尺寸)貼妥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圖說及招標文件工本費(限郵局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處,封面註明「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人工濕地碳匯調查研究案」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 三、面購者請於受理期間內親自至本處洽購,洽購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四、招標文件及圖說工本費:面購或郵購領標,新臺幣100元整;電子領標,新臺幣0元。 五、郵購回件信封:新臺幣200元整(國內快捷) 六、如截止收件、開標當日因當天氣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至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七、投標廠商標價逾預算金額者視為無效標。 八、本採購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規定如下: 1.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機關通知參加評選。 2. 評選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機關將於完成資格審查後通知得參與評選之廠商。如遇招標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則另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 九、「直接費用新臺幣8,296,488元」為派駐保全人員實際領取之費用,無須廠商報價;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即「公費百分比」)報價,並加計營業稅後即為契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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