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5718
公佈日期 : 2025/11/06
採購單位 :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05
採購名稱 : 114鹿谷鄉竹林村愛鄉路鋪設路面改善工程等2件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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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22574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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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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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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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05
採購名稱:114鹿谷鄉竹林村愛鄉路鋪設路面改善工程等2件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機關地址:558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2段7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佩芳
連絡人電話:(049)2755720#232
傳真號碼:(049)27508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6
開標日期:2025/11/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1,300 元
Email:peifang07@gmail.com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繳交憑據。
3.工程開標時,如需辦理減價,廠商應於開標當場辦理,如未到場將視同放棄,不予保留。
4.標價超過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者,不予減價機會。
5.決標後,廠商需以標比%(決標金額/預算金額)逐項乘以預算工項之單價製成契約書。
6.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
7.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電子繳交憑證序號紙本「本文件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及「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規定,於開標當日電話洽詢廠商是否有電子領標,並於一小時內傳真(049)2750831回覆,如屆時未回覆,視同無效標」辦理。
8.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9.廠商得標後應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內函送施工計畫書、品質計劃書至監造單位審核,並於開工前獲甲方核定。
10.本案甲、乙雙方往返公文均由本所收發文日期為主,請廠商注意履約期程時效。
11.本工程之支付於決算驗收完成,決算行政作業完成後撥付合約廠商。
12.依據採購法60條: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3.標案受理疑義單位:原招標機關。
14.工程抽查驗作業需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會同。
15.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繳交憑據。
3.工程開標時,如需辦理減價,廠商應於開標當場辦理,如未到場將視同放棄,不予保留。
4.標價超過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者,不予減價機會。
5.決標後,廠商需以標比%(決標金額/預算金額)逐項乘以預算工項之單價製成契約書。
6.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
7.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電子繳交憑證序號紙本「本文件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及「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規定,於開標當日電話洽詢廠商是否有電子領標,並於一小時內傳真(049)2750831回覆,如屆時未回覆,視同無效標」辦理。
8.倘辦理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就符合投標資格之投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不適用第二次以後招標)
9.廠商得標後應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內函送施工計畫書、品質計劃書至監造單位審核,並於開工前獲甲方核定。
10.本案甲、乙雙方往返公文均由本所收發文日期為主,請廠商注意履約期程時效。
11.本工程之支付於決算驗收完成,決算行政作業完成後撥付合約廠商。
12.依據採購法60條: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3.標案受理疑義單位:原招標機關。
14.工程抽查驗作業需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會同。
15.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