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5105
公佈日期 : 2025/11/0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採購案號 : 5461400185
採購名稱 : 114年台電綜合研究所研究試驗成果展1式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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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3379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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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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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5461400185
採購名稱:114年台電綜合研究所研究試驗成果展1式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符績輝,採購規範、企劃書及評選等問題請洽詢張小姐02-23601183
連絡人電話:(02)23601365
傳真號碼:(02)236496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8
開標日期:2025/10/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00,000 元
Email:u435139@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會展設計等相關廠商,並出據具有協助籌辦大型會展經驗之證明,始可參加投標。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提供招標之標的相關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納稅證明: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提出可證明曾籌辦大型會展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文宣或相關文件)或佐證資料(如:圖片、照片或影片),並標明協助籌辦會展之主辦單位、展覽主題、展覽期間、展覽地點、展覽規模等籌辦要項。
三、投標廠商應填具投標聲明書,聲明其無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所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四、依據工程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規定,經本所依政府採購法通知停權,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亦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以上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新臺幣2,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新臺幣2,000,000元,廠商標價(以未稅報價)超過未稅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惟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53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詳如台電公司國內採購勞務「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規範書」等。
4.本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5.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本案需於114年12月16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期間,擇其中一個月進行展覽(進場與撤場時間另計),實際展覽日期需與甲方確認並獲同意後執行。
(2)乙方應於展後10日內製作「活動精華彙編」手冊30份(含電子檔),內含成果展目的與主題說明、展區內容介紹、口頭發表會與研試場域巡禮等活動花絮,以及照片與文字敘述。手冊設計需兼具專業性與紀念價值,內容須經甲方確認後方可執行。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上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新臺幣2,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新臺幣2,000,000元,廠商標價(以未稅報價)超過未稅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惟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53條、第54 條或第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詳如台電公司國內採購勞務「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規範書」等。
4.本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台電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5.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本案需於114年12月16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期間,擇其中一個月進行展覽(進場與撤場時間另計),實際展覽日期需與甲方確認並獲同意後執行。
(2)乙方應於展後10日內製作「活動精華彙編」手冊30份(含電子檔),內含成果展目的與主題說明、展區內容介紹、口頭發表會與研試場域巡禮等活動花絮,以及照片與文字敘述。手冊設計需兼具專業性與紀念價值,內容須經甲方確認後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