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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4519
公佈日期 : 2025/11/05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0902-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容移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委託估價專業服務案(第四期)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5651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902-1
採購名稱:新北市容移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委託估價專業服務案(第四期)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羅小姐/城鄉發展局張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77/7117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18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02
開標日期:2025/09/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7,000,000 元
Email:AI4882@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更正公告-不延標】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4年8月14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新北市容移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委託估價專業服務案(第四期)」第2次更正公告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4.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本案114年8月7日公告之原招標文件及8月8日公告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114年8月15日止;114 年8 月18 日公告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延至114 年8月25 日止。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不延標】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4年8月7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新北市容移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委託估價專業服務案(第四期)」第1次更正公告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4.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本案原招標文件及本次更告公告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至114年8月15日止。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廠商辦理估價作業起至廠商繳交協檢完成估價報告書止為60日曆天(協檢單位協檢作業時日30日曆天、廠商估價用時30日曆天),由協檢單位召開前置會議,廠商依前置會議紀錄繳交初審估價報告書,再由協檢單位召開初審會議,廠商依初審會議紀錄繳交協檢完成估價報告書予機關。其中協檢單位召開前置會議至廠商繳交初審報告書、協檢單位召開初審會議至廠商繳交協檢完成估價報告書之期間計入廠商估價用時,合計不得超過30日曆天。倘因案件複雜,廠商應洽請協檢單位以正式公文函請機關同意後得予展延15個日曆天或另定之合理天數。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6年9月30日止或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用罄止,二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張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7117)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更正公告-不延標】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4年8月14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新北市容移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委託估價專業服務案(第四期)」第2次更正公告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4.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本案114年8月7日公告之原招標文件及8月8日公告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114年8月15日止;114 年8 月18 日公告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延至114 年8月25 日止。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不延標】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4年8月7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新北市容移代金及增額容積價金委託估價專業服務案(第四期)」第1次更正公告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4.此次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本案原招標文件及本次更告公告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至114年8月15日止。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廠商辦理估價作業起至廠商繳交協檢完成估價報告書止為60日曆天(協檢單位協檢作業時日30日曆天、廠商估價用時30日曆天),由協檢單位召開前置會議,廠商依前置會議紀錄繳交初審估價報告書,再由協檢單位召開初審會議,廠商依初審會議紀錄繳交協檢完成估價報告書予機關。其中協檢單位召開前置會議至廠商繳交初審報告書、協檢單位召開初審會議至廠商繳交協檢完成估價報告書之期間計入廠商估價用時,合計不得超過30日曆天。倘因案件複雜,廠商應洽請協檢單位以正式公文函請機關同意後得予展延15個日曆天或另定之合理天數。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6年9月30日止或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用罄止,二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張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7117)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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