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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134184
公佈日期 : 2025/11/05
採購單位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L114092202s
採購名稱 : 歷史建築「二結王公廟」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27625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114092202s
採購名稱:歷史建築「二結王公廟」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2段10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元睿先生
連絡人電話:(03)9322440#607
傳真號碼:(03)936073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07
開標日期:2025/10/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57,509 元
Email:u8707133@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符合「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任一資格,並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應附具所具資格之所列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文件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2)技師執業執照 (3)納稅證明文件 (4)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 (5)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閱契約條款) (一)乙方應依契約第8條規定,於決標日起10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予甲方審查。 (二)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審查通過後60日內提送工程發包前補充及調整之招標文件(修復設計圖說、預算書及施工說明書?等),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文件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三)乙方應依《宜蘭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監造廠商品質查證規定》規定提出監造計畫送甲方審核,提送時間為工程發包前補充及調整之招標文件審查通過後20日內,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四)「因應計畫」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起90日內提送因應計畫(含相關法令檢討及相關簽證文件)予甲方審查,相關內容應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核發使用許可及日常管理維護查核作業手冊》規定撰擬提列1式12份,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或應檢附之簽證文件缺漏,視同延遲履約。另審查通過後,經機關通知提送核定版文件1式12份。 (五)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六)「工作報告書」部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撰擬,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或應檢附之文件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1.工程實際進度達50%後(以該月份監造報表核定發文日起算)之20日內提送期中工作報告書8份。 2.工程竣工後(實際竣工日起算)30日內提送期末工作報告書8份。 3.期末工作報告書審查通過日起30日內提送成果工作報告書12份。 (七)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八)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九)各月份監造報表應於次月8日前提送。監造報表如未依照期限提送,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納入,惟遇農曆年假或連續不可抗力之履約日得排除,逾期每日處以500元罰款。[不適用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 二、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李先生,(03)9322440*607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三、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四、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履約期限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閱契約條款) (一)乙方應依契約第8條規定,於決標日起10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予甲方審查。 (二)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審查通過後60日內提送工程發包前補充及調整之招標文件(修復設計圖說、預算書及施工說明書?等),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文件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三)乙方應依《宜蘭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監造廠商品質查證規定》規定提出監造計畫送甲方審核,提送時間為工程發包前補充及調整之招標文件審查通過後20日內,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四)「因應計畫」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起90日內提送因應計畫(含相關法令檢討及相關簽證文件)予甲方審查,相關內容應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核發使用許可及日常管理維護查核作業手冊》規定撰擬提列1式12份,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或應檢附之簽證文件缺漏,視同延遲履約。另審查通過後,經機關通知提送核定版文件1式12份。 (五)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六)「工作報告書」部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撰擬,甲方經初步檢核若有相關章節或應檢附之文件缺漏,視同延遲履約。 1.工程實際進度達50%後(以該月份監造報表核定發文日起算)之20日內提送期中工作報告書8份。 2.工程竣工後(實際竣工日起算)30日內提送期末工作報告書8份。 3.期末工作報告書審查通過日起30日內提送成果工作報告書12份。 (七)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八)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九)各月份監造報表應於次月8日前提送。監造報表如未依照期限提送,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納入,惟遇農曆年假或連續不可抗力之履約日得排除,逾期每日處以500元罰款。[不適用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 二、本案聯絡方式: 1.本案承辦人:李先生,(03)9322440*607 2.招標採構承辦人:余小姐,(03)9322440*152 三、開標當日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至現場,請受委託人攜帶用印之委託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至現場。 四、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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