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3842
公佈日期 : 2025/11/05
採購單位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124
採購名稱 : 114草屯鎮加老里加老路88號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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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3334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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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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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7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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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124
採購名稱:114草屯鎮加老里加老路88號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中山里草溪路89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育賢、許淑韻
連絡人電話:(049)2338161#220、219
傳真號碼:(049)23015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03
開標日期:2025/11/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04,000 元
Email:swim0219@mail.tsaotu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廠商。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5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3.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為之。」,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及第3項規定:「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本會)(草屯鎮草溪路1061號),戶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帳號91601040095018,通匯代號916-0013,應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封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所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5.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6.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7.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以決標日為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當日內開工。8.本案係中央(上級)補助款,需俟補助款核撥入庫後,再行付款。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1)非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500元整,限郵局匯票〈現金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該二項費用得標與否概不退還〉。(2)電子領標:標函文件及購圖費新台幣200元整,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3.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為之。」,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及第3項規定:「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本會)(草屯鎮草溪路1061號),戶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帳號91601040095018,通匯代號916-0013,應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封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所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5.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6.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7.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以決標日為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當日內開工。8.本案係中央(上級)補助款,需俟補助款核撥入庫後,再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