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3820
公佈日期 : 2025/11/05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採購案號 : G65B-114080
採購名稱 : 虎尾糖廠114/115年期鍋爐餵渣及蔗渣移運等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33302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5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65B-114080
採購名稱:虎尾糖廠114/115年期鍋爐餵渣及蔗渣移運等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機關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小姐
連絡人電話:(07)8214161#253
傳真號碼:(07)84177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0/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0/29
開標日期:2025/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42,000 元
Email:a03255@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基本資格:依民國112年10月3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7580 號令「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辦理。
1、合法運輸業、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2、廠商檢具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項目」需登錄有「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與清除廢棄物「種類及代碼」等,而「種類及代碼」至少須包含(R-0102—蔗渣),且該許可證合計總量每月許可量達八千公噸(含)以上者。
3、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4、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証已廢止,不再適用)。
2.政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投標資格如為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須提供。
3.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 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以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廠商以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亦可)。
※本案公告金額含營業稅。
※本案現場聯絡人:虎尾糖廠 製糖工場 林勝文 (05)632-1540 分機224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基本資格:依民國112年10月3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7580 號令「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辦理。
1、合法運輸業、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2、廠商檢具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項目」需登錄有「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與清除廢棄物「種類及代碼」等,而「種類及代碼」至少須包含(R-0102—蔗渣),且該許可證合計總量每月許可量達八千公噸(含)以上者。
3、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4、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原營利事業登記証已廢止,不再適用)。
2.政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投標資格如為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須提供。
3.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 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以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廠商以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亦可)。
※本案公告金額含營業稅。
※本案現場聯絡人:虎尾糖廠 製糖工場 林勝文 (05)632-1540 分機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