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133764
公佈日期 : 2025/11/05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4A100
採購名稱 : 新竹市中華路三段(客雅溪橋至中山路)步道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6659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9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100
採購名稱:新竹市中華路三段(客雅溪橋至中山路)步道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丙宗
連絡人電話:(03)5216121#491
傳真號碼:(03)524613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9/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9/22
開標日期:2025/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06,400 元
Email:010449@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參加本委辦工作之技術服務廠商,必須非為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且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及法人登記證)。
2.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3.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及法人登記證):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及法人登記證。
(2)納稅證明。
(3)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4)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土木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證書。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自本契約簽訂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及實施簽證執行計畫書各10份供機關審查。
2.廠商應自本契約簽訂日起30日內,提出規劃及期初報告書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
3.廠商應自規劃及期初報告書審查核定後45日內,提出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書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
4.廠商應自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書審查核定後80日內,提出工程預算書、工程設計期末報告書、細部設計成果圖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及都市設計審議事宜。
5.廠商應自工程預算書、工程設計期末報告書、細部設計成果圖審查核定後20日內,正式提送期末報告定稿本及細部設計成果5份(含工程設計預算書圖4份)供機關辦理發包作業之用,依機關需求製作招標所需文件份數,並掛號申請建築執照(視相關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辦理),提送標單、數量計算書等各乙式5份(含電子檔),供機關辦理發包作業之用,且依機關需求製作招標文件及監造計畫書(份數得由機關決定)。
6. 廠商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次日起14日內應向電力、電信、自來水、天然氣、消防、污水處理等之相關單位,申請圖審掛號(視相關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辦理)。
7.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8.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
**其餘詳如契約內容。
三、本案預計金額:
新臺幣440萬6,400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9.18%)。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如為電子領標,採郵寄投標或專人送達方式或電子投標之廠商,應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並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採書面方式投標之廠商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領標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開標時機關檢驗該憑據編號應存在且不重複(如未將領標電子憑據放入標封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得標廠商請自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或至新竹市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新竹市稅務局服務專線03-5225161轉319』。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及法人登記證):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及法人登記證。
(2)納稅證明。
(3)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4)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土木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證書。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自本契約簽訂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及實施簽證執行計畫書各10份供機關審查。
2.廠商應自本契約簽訂日起30日內,提出規劃及期初報告書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
3.廠商應自規劃及期初報告書審查核定後45日內,提出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書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
4.廠商應自規劃及基本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書審查核定後80日內,提出工程預算書、工程設計期末報告書、細部設計成果圖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及都市設計審議事宜。
5.廠商應自工程預算書、工程設計期末報告書、細部設計成果圖審查核定後20日內,正式提送期末報告定稿本及細部設計成果5份(含工程設計預算書圖4份)供機關辦理發包作業之用,依機關需求製作招標所需文件份數,並掛號申請建築執照(視相關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辦理),提送標單、數量計算書等各乙式5份(含電子檔),供機關辦理發包作業之用,且依機關需求製作招標文件及監造計畫書(份數得由機關決定)。
6. 廠商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次日起14日內應向電力、電信、自來水、天然氣、消防、污水處理等之相關單位,申請圖審掛號(視相關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辦理)。
7.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8.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
**其餘詳如契約內容。
三、本案預計金額:
新臺幣440萬6,400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9.18%)。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如為電子領標,採郵寄投標或專人送達方式或電子投標之廠商,應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並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採書面方式投標之廠商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領標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開標時機關檢驗該憑據編號應存在且不重複(如未將領標電子憑據放入標封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得標廠商請自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或至新竹市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新竹市稅務局服務專線03-5225161轉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