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793882
公佈日期 : 2024/04/25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3-2-156
採購名稱 : 使用自動櫃員機登記簿等2種物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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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31510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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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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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2-156
採購名稱:使用自動櫃員機登記簿等2種物料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瀚之
連絡人電話:(02)23214311#2313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4/1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4/24
開標日期:2024/04/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4,500 元
Email:chang.hans@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交貨期限]:分3批交貨:
第1項物料於第1批交貨時一次交清1,500本,第2項物料於第2、3批各交30,000本。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第1項物料樣稿至儲匯處數位金融科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第1項物料樣稿至儲匯處數位金融科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550元違約金;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得標廠商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交貨完畢;本公司儲匯處數位金融科之原樣張、校稿(測試)、定稿文件及切結書,得標廠商須於交貨時隨貨附上,始為完成交貨。
第2、3批: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第2項物料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交貨完畢;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之原樣張、校稿(測試)、定稿文件及切結書,得標廠商須於交貨時隨貨附上,始為完成交貨。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倘上述原樣張遺失,每份計罰契約價金總額4?違約金,校稿(測試)、定稿文件遺失,得標廠商須重新送校稿(測試),逾期違約金依原送校稿(測試)履約期限計罰。
[資格附註條款]: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注意事項]:
1.減價方式採到場減價;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本公司儲匯處
1.使用自動櫃員機登記簿
數位金融科 電話:(02)2393-1261#3181 蔡詩音
2.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
企劃科 電話:(02)2393-1261#5682 林心瀅
[交貨洽詢單位]:本公司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2024 張美如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交貨期限]:分3批交貨:
第1項物料於第1批交貨時一次交清1,500本,第2項物料於第2、3批各交30,000本。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第1項物料樣稿至儲匯處數位金融科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第1項物料樣稿至儲匯處數位金融科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550元違約金;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第3次起除每次計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外,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但改正之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計入改正次數。得標廠商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交貨完畢;本公司儲匯處數位金融科之原樣張、校稿(測試)、定稿文件及切結書,得標廠商須於交貨時隨貨附上,始為完成交貨。
第2、3批:自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第2項物料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0日內交貨完畢;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之原樣張、校稿(測試)、定稿文件及切結書,得標廠商須於交貨時隨貨附上,始為完成交貨。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倘上述原樣張遺失,每份計罰契約價金總額4?違約金,校稿(測試)、定稿文件遺失,得標廠商須重新送校稿(測試),逾期違約金依原送校稿(測試)履約期限計罰。
[資格附註條款]: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注意事項]:
1.減價方式採到場減價;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本公司儲匯處
1.使用自動櫃員機登記簿
數位金融科 電話:(02)2393-1261#3181 蔡詩音
2.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
企劃科 電話:(02)2393-1261#5682 林心瀅
[交貨洽詢單位]:本公司勞安處物料管理科 電話:(02)2217-1097#2024 張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