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793533
公佈日期 : 2024/04/25
採購單位 :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採購案號 : 113-030-C1
採購名稱 : 113年提高事業單位TOSHMS建置、驗證及績效認可參與具體誘因及可行性評估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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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85980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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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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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30-C1
採購名稱:113年提高事業單位TOSHMS建置、驗證及績效認可參與具體誘因及可行性評估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555號28樓(西側)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廖旌安
連絡人電話:(02)85229366#132
傳真號碼:(02)852125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3/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3/18
開標日期:2024/03/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66,729 元
Email:anson@coapre.org.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其他投標文件(正本):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廠商投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
3. 計畫書:10份。
4. 領標電子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註: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第2項證明)。
※法人應檢附資料如下:
財團法人:1.法人登記證書、2.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1.法人登記證書、2.組織章程、3.當選證書。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註: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公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第2項證明)。
※法人應檢附資料如下:
財團法人:1.法人登記證書、2.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1.法人登記證書、2.組織章程、3.當選證書。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