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793112
公佈日期 : 2024/04/25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3WA205C1
採購名稱 : 113年「嘉義縣青創培力讚」培育計畫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7826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WA205C1
採購名稱:113年「嘉義縣青創培力讚」培育計畫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青年發展科 劉舜仁
連絡人電話:(05)3620123#8027
傳真號碼:(05)36271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3/1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3/29
開標日期:2024/03/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17,395 元
Email:hi249129@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合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營業項目及代碼為「管理顧問業(I10306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 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 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切結書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 (一)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原契約服務範圍內及新增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二)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惟需勞動部核定114年計畫且廠商執行良好始得辦理。 (三)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60萬元整(實際依勞動部核定金額辦理)。 (四) 辦理增購之方式:依機關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除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外,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代為公告事項:如為非須繳納營業稅之廠商,營業稅為0。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 (一)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原契約服務範圍內及新增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二)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惟需勞動部核定114年計畫且廠商執行良好始得辦理。 (三)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60萬元整(實際依勞動部核定金額辦理)。 (四) 辦理增購之方式:依機關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除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外,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代為公告事項:如為非須繳納營業稅之廠商,營業稅為0。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