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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037734
公佈日期 : 2016/07/12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採購案號 : 104A11P006
採購名稱 : 國道3號增設鹽埔交流道工程(第D44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0,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4A11P006
採購名稱:國道3號增設鹽埔交流道工程(第D44標)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雄成
連絡人電話:(02)29096141分機2217
傳真號碼:(02)290932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6/05/11
截止收件日期:2016/05/26
開標日期:2016/05/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0,752,556 元
Email:anchin@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1.經政府登記合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3.工程實績:投標截止日前5年內完成之橋梁或道路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工程預算金額五分之一,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工程預算金額,並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公證證明)。
附加說明 :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 4.工程實績證明文件。 5.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變更)或最後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2.向本局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5年5月9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105年5月20日前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於105年5月6日補充招標文件] 本採購案於105年5月6日補充「空白標單(PCCES)」電子檔資料,請領標者自行下載使用。 [於105年5月11日補充說明] 1.一般條款中之G.4、G.5及G.6條文內容,除先依投標須知(或契約)規定辦理外,其他未規定部分,均參照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2.一般條款中之「Q.4保留款」條文內容修訂為「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每期估驗付款時,應保留該期估驗款額5%迄累積至原契約總價5%為止,作為保留款。承包商亦可1次提出決標總價5%之保留款保證金(形式及格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由主辦機關或工程司無息發還,惟辦理準末期或末期估驗+時,若結算金額之5%大於原保留款時,主辦機關或工程司將從準末期或末期估驗付款中保留結算金額5%減原保留款之差額併原保留款作為本工程之保留款(亦得提出該額度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工程可歸責於承包商經終止契約時,若有損害,主辦機關得逕自保留款扣抵,毋庸行使抵銷權,且第三者不得干預。」 3.一般條款中之「Q.5保留款發還」條文內容修訂為「保留款或保留款保證金保留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承包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無息發還,或至主辦機關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止。承包商於本工程或工作正式驗收合格收到結算驗收證明書後,得要求發還全部保留款。植草工程於驗收合格後,按該工作項目實作合格數量乘上契約單價總額之60%給付承包商,俟承包商確依契約規定辦理養護工作,並經保固期滿檢驗合格後給付尾款。主辦機關或工程司應於接獲承包商之要求次日起30日內,無息發還其保留款。」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 4.工程實績證明文件。 5.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變更)或最後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2.向本局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5年5月9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105年5月20日前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於105年5月6日補充招標文件] 本採購案於105年5月6日補充「空白標單(PCCES)」電子檔資料,請領標者自行下載使用。 [於105年5月11日補充說明] 1.一般條款中之G.4、G.5及G.6條文內容,除先依投標須知(或契約)規定辦理外,其他未規定部分,均參照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2.一般條款中之「Q.4保留款」條文內容修訂為「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每期估驗付款時,應保留該期估驗款額5%迄累積至原契約總價5%為止,作為保留款。承包商亦可1次提出決標總價5%之保留款保證金(形式及格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由主辦機關或工程司無息發還,惟辦理準末期或末期估驗+時,若結算金額之5%大於原保留款時,主辦機關或工程司將從準末期或末期估驗付款中保留結算金額5%減原保留款之差額併原保留款作為本工程之保留款(亦得提出該額度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工程可歸責於承包商經終止契約時,若有損害,主辦機關得逕自保留款扣抵,毋庸行使抵銷權,且第三者不得干預。」 3.一般條款中之「Q.5保留款發還」條文內容修訂為「保留款或保留款保證金保留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承包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無息發還,或至主辦機關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止。承包商於本工程或工作正式驗收合格收到結算驗收證明書後,得要求發還全部保留款。植草工程於驗收合格後,按該工作項目實作合格數量乘上契約單價總額之60%給付承包商,俟承包商確依契約規定辦理養護工作,並經保固期滿檢驗合格後給付尾款。主辦機關或工程司應於接獲承包商之要求次日起30日內,無息發還其保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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