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030781
公佈日期 : 2016/06/29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採購案號 : KM105-1050
採購名稱 : 雷射治療儀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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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73072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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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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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M105-1050
採購名稱:雷射治療儀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機關地址:891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趙馥筑
連絡人電話:(082)332546分機11766
傳真號碼:(082)3339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6/06/16
截止收件日期:2016/06/24
開標日期:2016/06/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0,000 元
Email:chaofuchu@kmhp.mohw.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本採購案相關營業項目)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者,請洽國稅局取具營業稅免稅證明書。
3.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販賣業藥商許可證影本。
4.其他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有關本案規格,請聯絡復健科張主任,082-332546#11807、11680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本採購案相關營業項目)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者,請洽國稅局取具營業稅免稅證明書。
3.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販賣業藥商許可證影本。
4.有效期間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主機及配件屬醫療器材者皆應檢附;倘該文件之藥商名稱與投標廠商之名稱不相同,交貨時須檢附原廠之代理或經銷證明供機關審查)如許可證於投標截止日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同意展延公文(非展延申請),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5.屬第一級(標準模式)、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投標截止日前有效期間大於6個月內之優良製造規範證明(GMP/QSD)文件,其有效期間未大於6個月且仍在有效期限內者,廠商請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提出展延申請書。非於該GMP/QSD文件有效期間內製造之醫療器材,需於交貨期前取得食藥署同意製造許可或認可登錄之公文,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優良製造規範證明之製造廠名稱、地址須與醫療器材許可證登載內容相符。
6.完整中文仿單(含仿單標籤黏貼表並應有食藥署騎縫章;規格審查資料以中文仿單為主(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者得免附)。中文仿單不足部分,得以型錄、手冊、Datasheet等資料為補充;另其資料如為廠商自行繕製之規格表將不列入其規格審查資料。)
7.投標品項之規格、型錄、採購規格說明書。
※廠商檢附之各種證明文件,機關為審查之需要得查驗正本,如屬不實,應付一切法律責任。
8.投標標的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檢附經濟部國貿局核准輸入證明文件。
9.押標金憑證、廠商聲明書、投標標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授權書(如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附授權書)。
其他說明:
1.應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其負責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廠商印章到場,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如其負責人未能到場者,得由其授權之代表人攜帶身分證件到場,並由該被授權之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且自負法律責任。
2.前款授權書應蓋用與投標文件同一式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否則其授權無效,視同未到場。其授權書填寫內容有塗改、修正而未蓋用同一式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者,亦同。
3.未依前二款規定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等權利。
4.授權書應用印並填寫完整放入標封;如原授權人不克出席,另授權他人出席,應攜帶已用印且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身分證件到場。
5.未依前項規定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等權利。
6.本案異議受理期限為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
7.本採購案履約期間自決標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完成。
8.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審議通過,如未獲通過或遭刪減,本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有關本案規格,請聯絡復健科張主任,082-332546#11807、11680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本採購案相關營業項目)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者,請洽國稅局取具營業稅免稅證明書。
3.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販賣業藥商許可證影本。
4.有效期間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主機及配件屬醫療器材者皆應檢附;倘該文件之藥商名稱與投標廠商之名稱不相同,交貨時須檢附原廠之代理或經銷證明供機關審查)如許可證於投標截止日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同意展延公文(非展延申請),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5.屬第一級(標準模式)、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投標截止日前有效期間大於6個月內之優良製造規範證明(GMP/QSD)文件,其有效期間未大於6個月且仍在有效期限內者,廠商請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提出展延申請書。非於該GMP/QSD文件有效期間內製造之醫療器材,需於交貨期前取得食藥署同意製造許可或認可登錄之公文,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優良製造規範證明之製造廠名稱、地址須與醫療器材許可證登載內容相符。
6.完整中文仿單(含仿單標籤黏貼表並應有食藥署騎縫章;規格審查資料以中文仿單為主(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者得免附)。中文仿單不足部分,得以型錄、手冊、Datasheet等資料為補充;另其資料如為廠商自行繕製之規格表將不列入其規格審查資料。)
7.投標品項之規格、型錄、採購規格說明書。
※廠商檢附之各種證明文件,機關為審查之需要得查驗正本,如屬不實,應付一切法律責任。
8.投標標的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檢附經濟部國貿局核准輸入證明文件。
9.押標金憑證、廠商聲明書、投標標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授權書(如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附授權書)。
其他說明:
1.應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其負責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廠商印章到場,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如其負責人未能到場者,得由其授權之代表人攜帶身分證件到場,並由該被授權之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且自負法律責任。
2.前款授權書應蓋用與投標文件同一式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否則其授權無效,視同未到場。其授權書填寫內容有塗改、修正而未蓋用同一式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者,亦同。
3.未依前二款規定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等權利。
4.授權書應用印並填寫完整放入標封;如原授權人不克出席,另授權他人出席,應攜帶已用印且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身分證件到場。
5.未依前項規定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等權利。
6.本案異議受理期限為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
7.本採購案履約期間自決標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完成。
8.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審議通過,如未獲通過或遭刪減,本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