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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012409
公佈日期 : 2016/05/27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509
採購名稱 : 105年度學校遊戲場汰換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17857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509
採購名稱:105年度學校遊戲場汰換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二十二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冠廷
連絡人電話:(02)27074191分機3300
傳真號碼:(02)270818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6/05/18
截止收件日期:2016/05/23
開標日期:2016/05/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25,848 元
Email:bigheadteen@gmail.com
廠商資格 :
綜合營造業 (一)承攬工程手冊 (二)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 (一)承攬工程手冊 (二)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體育用品製造業(CH01010)或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F109070)或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F209060)或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類(EZ14)或其他工程業類(EZ99)
附加說明 :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105年度學校遊戲場汰換工程需求說明 一、案由:為營造安全的兒童遊戲環境,本校將辦理「105年度學校遊戲場汰換工程」,地點位於球場旁,依實際現況及使用者之需求,包含地墊更換、遊具內容需至少包括上下設施、滑梯、爬網、平台、平台連接設施等各兩處以上,本遊戲場需符合臺北市「戶外體健設施採購基本要求」,各單元件須經由TAF(全國認證基金會)之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認證,設施設備需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範要求。 二、服務建議書內容 (一)設計規劃內容:含對工程需求之瞭解、施工規劃圖與建議內容或產品型錄圖片介紹。 【工程需求內容:含地墊、組合遊具規劃、安全標示牌、遊具拆器處理方式、圖說審核、檢驗及三年以上每半年一次後續遊具檢查、維護及保固等。各類遊樂設施須適合幼兒及國小學童使用】 (二)設計規劃品質:含遊樂設施規格及施工法說明、提供現場檢驗及產品合格證明方式、對於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範了解及符合程度等相關說明。 (三)廠商如期履約能力:含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預定執行進度及人力配置、廠商資源、信譽等。 (四)價格:含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 (五)其他優惠方案:其他必要事項或其他優惠方案說明,無則免。 三、 注意事項 (一)本採購招標文件之施工圖為示意參考圖,僅供參考。得標廠商須以服務建議書及送審核准之樣式為履約內容。 (二)本採購案之遊戲場設備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之規定;遊戲場鋪面材料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規定。 (三)遊戲場各單元件,須經由TAF(全國認證基金會)之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認證,並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規定,送監造單位及學校審核後,方可進行施工,避免因遊具設計不當造成後續履約爭議。 (四)為確保本採購案之標的物完全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要求,廠商於設施完工後,經TAF(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根據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定,執行遊戲場設備(包含遊戲場規劃、遊戲場標示、不適宜遊戲設備、適用年齡、設備材質、設備之扣件、接頭及覆蓋裝置等、設備規格、設備之性能規定等項目)及遊戲場鋪面材料(包含遊戲場鋪面種類、鋪面範圍、鋪面外觀狀態、鋪面材料的衝擊吸收性能等項目)之現場實際安全檢驗工作,並開具檢驗報告書。經公正檢驗機構確認本案之遊戲設備及鋪面材料符合相關規範後,始得完成工程驗收。如檢測未能通過,承商須配合修正相關設施,直至送檢測通過為止,所須修改費用及檢測費用,已包含在施工費不另計價。若校方對現場檢驗結果報告有疑慮,得另行委請其他公正檢驗機構重新檢驗,結果合格者其檢驗費用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 (五)執行前項相關圖說審核及現場安全檢驗工作,所衍生之所有費用(包含不合格時須重新覆驗等),均涵蓋於本採購案之工程款中,承攬廠商不得要求另行追加費用。 (六)承攬本工程之廠商在工程完工驗收後,必須出具「合格保證書」,其內容必須聲明:本採購案之遊戲場設備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本採購案之遊戲場鋪面材料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定。 (七)廠商於得標後需配合學校及上級機關要求,參與相關協調會議,以傳達需求、溝通理念及確認服務內容。 (八)投標廠商使用及引用之任何計畫、程序及文章等有形或無形之工作或創新不得侵犯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及商業機密,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參選之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投標廠商對本需求規範及本校提供之其他相關資料應予詳閱,並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十)投標廠商為服務建議書及設計圖說所投入之任何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本校不另給付。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105年度學校遊戲場汰換工程需求說明 一、案由:為營造安全的兒童遊戲環境,本校將辦理「105年度學校遊戲場汰換工程」,地點位於球場旁,依實際現況及使用者之需求,包含地墊更換、遊具內容需至少包括上下設施、滑梯、爬網、平台、平台連接設施等各兩處以上,本遊戲場需符合臺北市「戶外體健設施採購基本要求」,各單元件須經由TAF(全國認證基金會)之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認證,設施設備需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範要求。 二、服務建議書內容 (一)設計規劃內容:含對工程需求之瞭解、施工規劃圖與建議內容或產品型錄圖片介紹。 【工程需求內容:含地墊、組合遊具規劃、安全標示牌、遊具拆器處理方式、圖說審核、檢驗及三年以上每半年一次後續遊具檢查、維護及保固等。各類遊樂設施須適合幼兒及國小學童使用】 (二)設計規劃品質:含遊樂設施規格及施工法說明、提供現場檢驗及產品合格證明方式、對於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範了解及符合程度等相關說明。 (三)廠商如期履約能力:含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預定執行進度及人力配置、廠商資源、信譽等。 (四)價格:含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 (五)其他優惠方案:其他必要事項或其他優惠方案說明,無則免。 三、 注意事項 (一)本採購招標文件之施工圖為示意參考圖,僅供參考。得標廠商須以服務建議書及送審核准之樣式為履約內容。 (二)本採購案之遊戲場設備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之規定;遊戲場鋪面材料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規定。 (三)遊戲場各單元件,須經由TAF(全國認證基金會)之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認證,並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規定,送監造單位及學校審核後,方可進行施工,避免因遊具設計不當造成後續履約爭議。 (四)為確保本採購案之標的物完全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要求,廠商於設施完工後,經TAF(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根據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定,執行遊戲場設備(包含遊戲場規劃、遊戲場標示、不適宜遊戲設備、適用年齡、設備材質、設備之扣件、接頭及覆蓋裝置等、設備規格、設備之性能規定等項目)及遊戲場鋪面材料(包含遊戲場鋪面種類、鋪面範圍、鋪面外觀狀態、鋪面材料的衝擊吸收性能等項目)之現場實際安全檢驗工作,並開具檢驗報告書。經公正檢驗機構確認本案之遊戲設備及鋪面材料符合相關規範後,始得完成工程驗收。如檢測未能通過,承商須配合修正相關設施,直至送檢測通過為止,所須修改費用及檢測費用,已包含在施工費不另計價。若校方對現場檢驗結果報告有疑慮,得另行委請其他公正檢驗機構重新檢驗,結果合格者其檢驗費用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 (五)執行前項相關圖說審核及現場安全檢驗工作,所衍生之所有費用(包含不合格時須重新覆驗等),均涵蓋於本採購案之工程款中,承攬廠商不得要求另行追加費用。 (六)承攬本工程之廠商在工程完工驗收後,必須出具「合格保證書」,其內容必須聲明:本採購案之遊戲場設備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本採購案之遊戲場鋪面材料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之相關規定。 (七)廠商於得標後需配合學校及上級機關要求,參與相關協調會議,以傳達需求、溝通理念及確認服務內容。 (八)投標廠商使用及引用之任何計畫、程序及文章等有形或無形之工作或創新不得侵犯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及商業機密,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參選之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投標廠商對本需求規範及本校提供之其他相關資料應予詳閱,並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十)投標廠商為服務建議書及設計圖說所投入之任何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本校不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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