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2820106
公佈日期 : 2015/06/30
採購單位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採購案號 : HM04022P014
採購名稱 : 開放冷藏櫃用冷凍機(氣冷式冷凝機組)等7項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4516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M04022P014
採購名稱:開放冷藏櫃用冷凍機(氣冷式冷凝機組)等7項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7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廖仁國
連絡人電話:(02)23922377分機312
傳真號碼:(02)339326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5/06/17
截止收件日期:2015/06/23
開標日期:2015/06/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jkliad@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1.投標廠商請檢附[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餘同投標須知及清單。
附加說明 :
(1)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  (2)本案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  (3)本案禁止僱用非法外勞。  (4)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5)規格部分記載之中英文有不符時,以中文為準。  (6)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7)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  (8)廠商如須現地勘查,可於等標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30時) ,並憑購買招標文件(招標單)先電話預約絡連設備單位之聯絡電話03-3374598轉107、聯絡人符湘萍小姐,以利現地勘查。  (9)保險責任    1.賣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保費已含於總價,買方不另支付),其屬自然人者,應投保人身意外險。  (1)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2)其他: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2.賣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承保範圍:本案採購標的所有事項。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買方及賣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簽約總金額。  (5)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500萬〉,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2000萬〉,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500萬〉,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5000萬〉。應含賣方、買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6)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5,000元。  (7)保險期間:自簽約日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以買方及賣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9)保險單應註明未經買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3.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賣方負擔。  4.賣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5.賣方未依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賣方負擔。  6.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於簽約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辦妥保險後交買方收執。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7.案內分配單位,若於履約期間遇任務移編時,賣方須配合買方將該單位分配數移置他站安裝使用,所須費用由賣方負擔。  8.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本案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第1至3項,不得轉包。  9.本案所稱買方為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賣方為得標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  (2)本案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  (3)本案禁止僱用非法外勞。  (4)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5)規格部分記載之中英文有不符時,以中文為準。  (6)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7)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  (8)廠商如須現地勘查,可於等標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30時) ,並憑購買招標文件(招標單)先電話預約絡連設備單位之聯絡電話03-3374598轉107、聯絡人符湘萍小姐,以利現地勘查。  (9)保險責任    1.賣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保費已含於總價,買方不另支付),其屬自然人者,應投保人身意外險。  (1)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2)其他: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2.賣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承保範圍:本案採購標的所有事項。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買方及賣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簽約總金額。  (5)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500萬〉,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2000萬〉,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500萬〉,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5000萬〉。應含賣方、買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6)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5,000元。  (7)保險期間:自簽約日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以買方及賣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9)保險單應註明未經買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3.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賣方負擔。  4.賣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5.賣方未依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賣方負擔。  6.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於簽約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辦妥保險後交買方收執。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7.案內分配單位,若於履約期間遇任務移編時,賣方須配合買方將該單位分配數移置他站安裝使用,所須費用由賣方負擔。  8.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本案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第1至3項,不得轉包。  9.本案所稱買方為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賣方為得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