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2630074
公佈日期 : 2014/06/2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田寮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030601
採購名稱 : 103年度田寮國中大王椰子樹及椰子樹移除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1599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0601
採購名稱:103年度田寮國中大王椰子樹及椰子樹移除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田寮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823高雄市田寮區南安里崗安路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秋絹
連絡人電話:(07)6361687分機31
傳真號碼:(07)63615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4/06/10
截止收件日期:2014/06/18
開標日期:2014/06/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1,000 元
Email:janechen@k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種苗業、園藝業或景觀工程業相關之行業。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
2.公會會員證。
3.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7.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1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簽約與履約期限: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廠商應於得標日起7天內訂約,訂約日起10日內移除採購標的,並應於103年7月20日前完成。(二)移除樹木、枝幹、落葉、垃圾等廢棄物,得標廠商應自行擇以下做法為之,並於施作前及驗收時檢具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1.搗碎、粉碎或破碎後妥善處置。
2.清運至合法垃圾掩埋場處置。
3.清運至資源回收廠(垃圾焚化爐)處置。
(三)乙方於投標前,應審慎自行考量工人短缺,工資上漲諸因素並將影響預估於報價成本內。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上述因素為由,申請展延工期及要求契約規定範圍外之額外補償。
(四)決標方式:
1.開標時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結果,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該最低標廠商當場優先減價乙次,如該最低標廠商未在場或不願減價或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再由所有在場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當場重新比減價格,但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2.上述比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時,甲方得當場宣布廢標。
3.開標時廠商如未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且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4.但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如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所稱偏低情形者,甲方將依照「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視情形為之處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簽約與履約期限: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廠商應於得標日起7天內訂約,訂約日起10日內移除採購標的,並應於103年7月20日前完成。(二)移除樹木、枝幹、落葉、垃圾等廢棄物,得標廠商應自行擇以下做法為之,並於施作前及驗收時檢具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1.搗碎、粉碎或破碎後妥善處置。
2.清運至合法垃圾掩埋場處置。
3.清運至資源回收廠(垃圾焚化爐)處置。
(三)乙方於投標前,應審慎自行考量工人短缺,工資上漲諸因素並將影響預估於報價成本內。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上述因素為由,申請展延工期及要求契約規定範圍外之額外補償。
(四)決標方式:
1.開標時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結果,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該最低標廠商當場優先減價乙次,如該最低標廠商未在場或不願減價或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再由所有在場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當場重新比減價格,但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2.上述比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時,甲方得當場宣布廢標。
3.開標時廠商如未到場或非負責人本人出席,且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機關通知之廠商減價、說明、比減價格之權利。
4.但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如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所稱偏低情形者,甲方將依照「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視情形為之處理。